臺北縣立三重中學教師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「臺北縣立三重中學教師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縣三重市集美街212號。
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改善教學品質,維護教師專業尊嚴、專業自主權,及保障教師權益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。
二、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。
三、 研究並協助學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四、 推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五、 制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。
六、 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。
七、 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 每年九月份,凡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,即為本會會員。
第七條 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,自動喪失本會會籍。
一、 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者。
二、 拒繳年會費一年者。
三、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。
第八條 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,由大會議決取消其會籍。
一、 違反本會會員自律公約者。
二、 有妨礙本會名譽之行為者。
第九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
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
一、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。
二、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 連署權及提案權。
四、 申訴權。
五、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六、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種服務。
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、自律公約及各項決議。
二、 繳納年會費。
三、 擔任本會所選派之任務。
四、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九月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。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大會。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告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及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與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 議決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。
六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七、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八、 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能生效:
一、 章程之訂定及修訂。
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 罷免理、監事及各項法定組織之代表。
四、 本會之解散。
五、 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重大事項之認定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始得成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,分別組成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,候補理事三人。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如下:
一、 執行大會之議決。
二、 會員入會之審核。
三、 本會財產之管理、運用。
四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 理監事辭職之決議。
七、 推薦本會法定組織之代表。
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會長依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。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並於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,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理事出席,其議決始有效力,並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監事主席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 議決監事或監事主席之辭職。
四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及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皆得連任。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如有出缺其職位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理、監事皆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為推展業務,得設總幹事一人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下設研究、活動、出納、會計、文書各組。總幹事之人選由會長遴選之,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始得任命之。
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 會員年費:本會會員應繳納年費五百元,於每年十月底前繳交。
二、 各界之捐贈。
三、 學校或政府補助。
四、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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