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新北市立三重高中
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
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廿二日 訂
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廿八日 第一次修訂
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 第二次修訂
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
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第四次修訂
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『財團法人 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以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及協助學校教育發展為目的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(一) 設立品學兼優及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。
(二) 獎勵資深優良教師、職工及義務輔導學生有卓越表現之教師。
(三) 獎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或著作。
(四) 舉辦各項教育文化、體育及慶祝活動。
(五) 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。
(六) 協助學校擴充教學設備,提升教育品質。
第 三 條 本會財產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,由林義重等人捐助(詳捐助人名冊),俟完成法人登記後,得接受左列捐助:
(一) 政府經費補助。
(二) 本校師生、校友、家長捐助。
(三) 社會熱心廠商及民間熱心人士捐助。
(四) 本會基金孳息收入。
(五) 其他收入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二一二號。
第 五 條 捐助人代表大會由基金捐助人代表組成,其職責如左:
(一) 訂定本章程。
(二) 選任第一屆基金會董事。
第 六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(一)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(二)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。
(三)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(四) 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(五)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(六)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(七)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 七 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二十一人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,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
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(聘)
下屆董事。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,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解職。
第 九 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,常務董事七人,常務董事由現任董事互選之,董事長由常務
董事互選之。
第 十 條 董事長之職權如左:
(一) 綜理會務。
(二) 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一條 常務董事之職權如左:
(一) 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。
(二) 基金會孳息之運用與分配。
(三) 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經常性業務。
第十二條 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
議,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,並擔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,如董事
長缺席,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,並擔任主席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除法令另
有規定者外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,
連同議案、議程送各董事。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得置執行秘書、幹事各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
理,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,執行秘書、幹事由董事會聘請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卅一日前董事
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(一)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(二)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(三)財產清冊。
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
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六條 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,其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存,並得提存定期存款。本會辦理各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七條 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,財產處分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需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,
出席董事四分之三通過,並分別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許可後,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八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清算後之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,
或其他私人企業,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,另由董事會訂定之。
第廿一條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廿二日訂定,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廿八日第一次修訂,
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二次修訂,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,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,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次修訂,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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